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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国际节能环保网讯:日前,国际节能环保网从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规划,浙江将进一步实施工程及烟粉尘治理。工业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2号)要求,我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17日

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工业污染防治进展与挑战

(一)“十二五”工业污染防治进展

“十二五”期间,我省全面推进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六大重污染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污染治理成效显著。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投入整治资金745亿元,六大行业纳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共5740家,关停2163家,搬迁入园或整治提升3577家,完成率100%。

1.污染减排效果明显。

治水方面,整治后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企业重复用水率分别达到70%、35%、35%、60%以上,制革、化工行业重复用水率明显提高,六大行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大幅削减。与整治前相比,电镀、铅蓄电池行业单位产值废水排放强度分别降低55%、71%,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废水单位产值排污强度平均降低32%。

治气方面,突出有机废气治理。全省共调查石化、化工、合成革、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企业5250家,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包装等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整治,共完成第一批污染治理项目345个。2015年石化行业全部完成LDAR技术改造,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基本完成LDAR技术改造。

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我省5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排放量大幅削减,污染防治水平大幅提升,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加强,主要涉重行业污染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2.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

通过整治,关闭了一批低小散企业,工艺、装备、管理、环保配套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企业规模和竞争力显著提高。以铅蓄电池行业为例,整治前后相比,企业数仅保留十分之一,但企业平均产值扩大了12倍,全行业产值与税收均明显增加。长兴县成为国内最大的铅蓄电池产业集聚地和新型电池研发基地,铅蓄电池产量占全国70%。

(二)“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我省工业结构复杂、行业种类多、企业数量大、特色工业行业覆盖面广,“十三五”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仍面临较严峻的形势。造纸行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污染负荷仍较大,制革、化工行业企业入园率、废水纳管率、集中供热率仍不高。酸洗、铝氧化等金属表面处理和农副食品加工等涉水行业污染贡献也较大。我省13个VOCs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目前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尚未健全,环境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建设仍较薄弱。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铁腕治污、公众参与”,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环保倒逼产业持续转型升级为抓手,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深化治污减排,提升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三个一批”,分类推进。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培育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搬迁集聚低小散企业、消减重污染高危高风险企业,指导各地全面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地方特色行业的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各县(市、区)要根据产业特点和污染负荷确定地方特色污染行业,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

坚持质量导向,水气土并重。在深化“五水共治”的同时全面推进VOCs和工业烟粉尘治理,继续深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潜力,有效处置危险废物,实现“治水为主”向“水气土并重”转变,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9.《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

10.《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15〕51号)

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

13.《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浙政办发〔2016〕13号)

14.《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浙淘汰办〔2013〕7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

16.《关于进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块状行业深化“腾笼换鸟”的意见》(浙转升办〔2014〕39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2号)

18.《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

19.《关于印发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函〔2015〕402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6〕154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2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113号)

23.《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2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

2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文件

(四)主要目标

至2020年,全省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持续下降,行业水平明显提升,排污强度进一步降低,工业区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消除局部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环境质量方面: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宁波镇海、嘉兴港区、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台州临海医化园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VOCs主要特征因子浓度持续下降。

——行业治污水平方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新“三个一批”思路,继续深化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六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10%,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入园率提升至90%;专项整治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项涉水行业,排污强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全面完成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电子信息等10个VOCs污染重点行业及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治理。

——污染物削减方面: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8%、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两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均下降15%以上,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12%以上,环杭州湾和太湖流域的总氮排放量持续减少;重点县(市、区)、重点园区污染物排放下降比例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再提高20%。

——环境监管方面:建立全省工业污染源清单,筛选重点污染源名录,实现刷卡排污全覆盖。逐步完善VOCs等污染因子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20个省级重点园区建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18个省级重点县(市、区)建成主要污染因子预警体系,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改革举措,工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风险管控方面:通过消减一批危重企业,搬迁一批高污染高风险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聚集,有效防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信访发生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力度,严格控制新项目准入

1.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淘汰电镀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钢铁落后产能80万吨、造纸145万吨、化纤55万吨、化工50万吨、印染30亿米、铅酸蓄电池230万千伏安时、制革575万牛皮标准张、砖瓦58.6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2.推动高污染、高风险企业逐步退出。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进一步推进特色园区建设,促使地方特色污染行业搬迁集聚,有效改变“村、企”混居的现状。

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中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推动我省构建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利用综合名录,推动我省出台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一是将涉重金属的高污染的电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较高的涂料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对“双高”产品不予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不予调高出口退税;三是推动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严格对生产“双高”产品企业的授信管理;四是推动企业实施绿色采购,引导企业避免采购“双高”产品;五是结合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使用。利用市场机制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逐步淘汰“双高”产品,促使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工业结构。

3.严控新项目准入。

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公众“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从源头控制落后产能回潮。针对六大重污染行业和各地特色产业编制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对现有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精细修编,建立全方位的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倒逼企业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VOCs等新增总量指标实施减量替代,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4.推进规划环评。

依法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环评,探索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强化规划环评的推进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健全规划环评的审查制度,加大技术支撑,切实提高规划环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中的作用。

5.坚守生态红线。

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两高一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各地开展八大流域干流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对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对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6.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激励地方政府压缩重污染高耗能产业产能,为国家、省重大战略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在区域环境容量许可和确保完成“十三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坚持“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容量保重点”的环境容量优化配置总体原则,一般项目尽量通过自身平衡与排污权交易的办法进行调剂解决,对产业集聚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指导。

进一步完善总量替代制度,制定实施VOCs和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指导意见。结合省政府关于推广“海宁模式”的相关部署,制定和完善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价体系,指导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总量许可。

(二)巩固六大行业整治成效,持续推进主要涉水行业深化提升

1.创建一批领跑示范企业和园区,巩固六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成效。

推动建立重污染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行业整治终期评估情况实施“三三制”管理。所有地市和重点地区按照“三三制”原则进行管理,前三分之一开展示范创建,中间三分之一开展深化提升,后三分之一继续进行深化整治。积极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园区建设,通过督促企业搬迁入园,推动企业整合集聚发展,以搬迁为契机使重污染老企业“脱胎换骨”。不能入园的重污染企业,通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等手段倒逼,再关停一批。推广重污染行业年报和定期评估制度,推动行业结构合理化、区域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

结合国家出台的《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开展示范创建,树立一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积极发挥“示范”效应,抓出“精品工程”,推行行业环保标准化管理。省里制定统一的示范创建要求,并对示范企业和园区采取优先保障排污权指标、生态示范创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六大重污染行业每个行业均有示范园区,每个设区市均有示范园区。全省计划创建示范企业30家,省级示范园区11个。梳理行业污染治理先进成熟技术案例,在行业内推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龙头领跑示范,促进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2.继续推进主要涉水行业深化整治提升。

在原有六大行业整治的基础上,专项整治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其他6个主要涉水行业,全省形成“6+6”格局,制定统一的整治提升规范与淘汰关停标准。继续深化涉水行业整治提升强化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质分流,加强对企业雨水、职工生活污水的管理,制定工业企业雨水水质排放限值并纳入常规监测。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推动重污染行业高浓度废水预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的预处理及废水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进一步提高行业污染排放标准,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积极推动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水污染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化生产水平,从源头遏制污染产生。

3.抓好主要行业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浙江省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导向目录(第一批)》,指导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针对目前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大,企业中水回用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水权制度、探索和建立差别化水价制度、调整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等市场手段,通过提高水资源费、阶梯水价、刷卡排污、梯级利用等方式提高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及中水回用率,加强重点行业取水定额管理,促进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断提高。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

4.集中治理主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全部纳管进入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5.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推进全省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50个省级以上示范园区,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

(三)全面治理VOCs为重点的工业废气污染,深化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

进一步完善上报数据,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保障上报数据质量,确保排放量数据可靠,关注重点源企业的数据填报质量。通过企业台帐核查、现场入户核查等手段多方面核实重点源企业数据是否真实,排放量核算是否合理。对重点行业中未列入调查的企业开展一轮筛查,补充企业数量。在完善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加快汇总VOCs排放数据,进一步分析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污染源排放特点,编制VOCs排放源调查总结报告,为重点行业整治工作提供方向。

2.开展VOCs排污收费。

在摸清全省VOCs排放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统一部署,制定我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确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在石化、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2018年底前,逐步在其他重点行业进行实施,征收VOCs排污费的重点行业不少于5个。以排污费杠杆促进企业开展VOCs治理,提升企业的VOCs污染综合控制水平。

3.加强VOCs源头控制。

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出台和完善我省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机制,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新、改、扩建产生VOCs的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尽量实现生产过程的密闭化,从源头上控制VOCs的排放。2018年底前,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志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4.实现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督促各地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严格执法,所有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优先在生产装置上配套回收利用装置,回收的物料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2016年底前,液化品(油品)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

在石化企业完成LDAR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完成省、市两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实现石化企业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2016年底前,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储存和运输行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2018年所有适用的行业企业基本完成LDAR技术改造,大幅降低VOCs的无组织排放。开展LDAR技术改造的企业,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无组织废气减排保持60%以上,逐步提高减排效率。

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率100%,并保持正常使用。

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到2018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100%。督促采用密闭先进的生产工艺,充分发挥工艺和设备VOCs减排效益。

5.提升VOCs末端治理水平。

出台整治规范,分行业开展VOCs污染整治,严格督促企业配备和提升VOCs治理设施,采用高效VOCs治理技术,满足行业收集效率和净化效率整治要求。加强VOCs处理效果监测监控,到2018年,200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基本完成VOCs处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重点园区建立VOCs自动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

6.完善企业环境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所有完成整治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厂一档”制度,尤其是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制度,VOCs产生排放相关的资料存档备查。

规范落实监测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督促企业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分年度向社会公开VOCs调查、整治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对有超标排放、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等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在推进VOCs整治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完成整治成效公开工作,通过自查、第三方监测、绩效评估、填写达标承诺书后,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进一步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及烟粉尘治理。

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240亿方左右;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90万千瓦。

在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削减有组织烟粉尘排放。

钢铁行业自2016年起,开展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半。

水泥行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玻璃行业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工业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采用天然气、醇基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四)切实加强重金属和有毒有害废物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依托三大行动,注重发挥污染协同控制作用。

针对重金属污染特点,充分衔接“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以国际汞公约履约为契机,全面加强汞污染全过程风险管控,并延伸到铅、镉、铬、砷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构建全过程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的环境管理体系。

2.推进工业危险废物处置,降低环境风险。

通过全面统筹,加快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工业危废信息化监控体系建设,切实防控运输环节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工业危废环境执法监管。到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划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11个设区市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工业危废处置能力;11个设区市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完成联网监控;工业危废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工业危废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

(五)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1.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区域特色重污染行业整治。

全面总结各地自定行业整治经验,编制一批特色污染行业整治指南,推广自定行业整治成效经验,加强区域间交流。指导督促各市分年度制定实施特色污染行业整治计划。

各地应结合省经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块状行业深化“腾笼换鸟”的意见》(浙转升办〔2014〕39号)的要求,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区域产业实际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综合考虑生产规模、产业层次、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因素,选择地方工业企业特色和污染集中行业,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区域特色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制订“十三五”区域特色行业整治标准、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按照新“三个一批”思路,加大中、小企业的关闭和整合,原地整治企业和搬迁入园企业重点突出污染治理和工艺装备的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对区域性污染重、层次低、布局分散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的整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拆除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二是除六大重污染行业外,对地方工业污染贡献较大、群众反响较强烈的其他涉水行业、VOCs和烟粉尘排放重点行业及地方特征重点行业等实施规范化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着力解决金属表面处理、铸造、有色金属、化纤、砂洗、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粉体产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

通过园区建设,集聚一批小散企业,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以区域块状经济集聚区为重点整治对象,形成特色行业整治指南,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到2017年,每年确定重点行业10个以上,整治提升“低小散”企业(作坊)较多、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较大的集中区块100个左右、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的企业1000个以上,整治和淘汰各类低端落后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完成危重企业消减工程项目95个,涉及工业企业9713家。

2.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污染整治工作。

继续深化重点区域和行业污染治理,划定省级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全省共划定省级重点县(市、区)18个,见附件2;划定省级重点园区20个,见附件3。“十三五”期间,将针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园区开展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我省主要重污染地区和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改善地区环境质量。

各地应编制省级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园区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整治内容、主要措施、主要工程项目、资金来源等,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工作推进机制和评价制度,各设区市每年开展一次省级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3.继续实行分区整治,推行差别化管理。

继续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思路,持续开展区域综合整治,以区域带动行业,力争部分区域环境质量、风险水平、历史遗留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各个区域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管理,对于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措施实、绩效好的区域和企业,调整为示范区、示范企业创建,通过龙头领跑政策,推动污染防治绩效水平的持续提高。在实行分区差异化管理的同时,需统筹处理好污染削减、风险防控与环境质量改善三者的关系,加强长兴铅蓄电池园区、水头制革园区以及其他大型电镀园区、电光源生产基地等重金属产业集聚区的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强化风险预警与管控。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

4.依托三大行动,注重发挥污染协同控制作用。

针对重金属污染特点,充分衔接“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行动计划,协同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以国际汞公约履约为契机,全面加强汞污染全过程风险管控,并延伸到铅、镉、铬、砷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构建全过程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的环境管理体系。

(六)创新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工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建立重点源清单和管理平台。

在VOCs、大气源清单调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废水、废气、固废等主要工业污染源调查,建立重点污染源清单。依托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到2020年,全面建成我省主要工业行业的污染源申报和管理平台,各设区市建立市级工业污染源清单管理平台并与省级管理平台联网,建立动态更新污染源清单的管理机制,全面掌握各市的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情况,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基础。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低小散”企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

3.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行“一证式”管理改革,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探索推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改革,严格排污许可的前置审批,建立完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有、新建及改扩建企业应将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基于最佳可行技术的控制措施、运行维护要求、污染源监测要求、各类纪录、报告和检查要求等工业企业与环境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详细记载,并作为定期进行排污许可证更新、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的依据,并通过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落实企业自主、真实申报排污信息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加强环境执法监察,坚持依法治污、应治必治、治污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

结合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和周期性换证核查,探索建立企业定期现状评价制度,对节能减排、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不影响排污总量的技术改造予以认可,对存在不足的限期整改,为普遍存在的批建不符现象进行减压减负。

通过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串联环保部门现有各项制度,大力提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维的有效性。参照发达国家探索建立现有企业环保综合许可审查制度,改变现有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长期低下、环保设施低水平建设严重现象。

4.以最佳可行性技术为支撑,切实形成以行业管理为主导的工业污染管控模式。

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工业污染管控经验。针对工业污染防治的特点,切实形成以行业管理为主导的工业污染管控模式,其支撑为基于最佳可行技术(BestAvailableTechniques,BAT)进行工业综合污染防治,其政策体系包括BAT的信息交流与评估、BAT参考指南(BREF)的发布、基于BAT的排放标准和工业设施许可证制度等。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涉及特征污染物VOCs、NOx行业的最佳可行技术(BAT)政策体系,充分吸纳行业专家和行业协会参与,建立和完善定期信息交流和BAT技术评估工作机制,组织编制铅蓄电池、电镀、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六大重污染行业及重点VOCs污染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AT),实施行业精细化管理,逐步扩展到全省的其他工业行业。建立一整套基于BAT的环境标准、污染防治设计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政策体系,加大宣贯和培训力度,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环境技术咨询机构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切实提高污染防治绩效。

5.切实用好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手段。

优化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和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第三方机构业务水平,杜绝流于形式的审核。完善清洁生产顶层设计,突出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与有效投入审核,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技术评估,促进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和绩效的提升。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石化、医药、精细化工、铅蓄电池、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

开展绿色创建,实施龙头领跑激励制度,结合“三名”工程,培育一批行业示范标杆企业,在行业内推广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制订环保“领跑者”指标,发布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政策激励,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建立完善的环保“领跑者”指标以及现有环保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及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环保标杆;制订激励政策,给予环保“领跑者”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

6.推行企业分级管理和信息公开。

创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用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基础上,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年报制度,根据许可要求落实定期监测和上报责任制。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年报和监督监测抽查结果,结合执法检查、群众信访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根据环境信用、环境绩效、排污总量实施分级管理,强化总量激励机制。开展重污染行业和区域特色行业“三三制”评价排序,在区域内落实总量指标、排污收费、环保电价、差别水价等差别化激励约束政策,促使行业优胜劣汰和优势企业做强做大。在全省探索建立行业整治差别化减排政策,倒逼落后地区加速转型升级。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市控及以上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七)严格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

1.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推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修订工作,重点推进《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加快制定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雨水排放限值、重点行业VOCs排放等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乐清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订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杭州湾地区的烟粉尘特别排放限值。

2.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警示,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提升监管能力与水平。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省级能预警”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

进一步完善监督性监测和随机抽查,主要将监督监测和随机抽查结果直接用于企业执法监管。坚持铁拳铁规治污,大力推进环境司法建设,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提高环境监督监测、随机抽查的威慑力和效果。进一步推进刷卡排污扩面,完善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

4.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委员会完成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2016年,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5.有序推进我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制定出台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开展试点,有序对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政府是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抓紧成立政府领导牵头,发改、环保、经信等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编制实施各地市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分解落实部门、地方、企业主体治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企业治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治污格局。各县(市、区)制订本地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出分阶段计划,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污染治理工作。各地的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

(二)完善推进机制,加大考核力度

建立健全督查通报、指导服务、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考核奖惩五大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奖励;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实施环境资源绩效“三三制”考核政策和末位淘汰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工业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加强治污激励

各地积极完善有利工业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园区治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技术装备提升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支持。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对主动实施搬迁、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办理。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四)强化技术支撑,注重科学治污

逐步建立各行业最佳可行性技术体系和装备的定期评估机制和政府购买技术支撑服务机制,推动建立环保产业技术联盟平台,建立黑名单和准入机制淘汰技术水平差、服务质量差的环保公司,扶持优秀的环保企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我省环保企业的技术水平。

各地要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或引进一批能够解决高浓度工业废水预处理、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特征污染物、VOCs排放控制技术。建立与科研院校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气工业污染排放控制技术和对策研究,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全省工业污染防治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工业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五)加强环境法治,严格执法监管

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营造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工作氛围,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重手段强化威慑。以新环保法为基本依据,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制度,规范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从根本上建立环境法治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制度,做到环保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省级部门任务分工

省环保厅:履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工业污染防治中的“三废”治理;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指导各地按照整治验收标准和程序对重点区域、重点园区行业开展整治验收。

省经信委:指导工业污染防治中产业政策的实施;负责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工业和装备;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发改委:指导产业集聚发展,严格项目准入,利用循环经济手段,促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支持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建设。积极配合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查处、侦办违反治安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根据危化企业从业许可管理部门的通报,依法回收关停企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积极配合推进工业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财政厅:参与工业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的制订,加大对重点行业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配合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各地做好入园企业用地手续审批,根据工业污染防治要求,指导各地盘活土地指标,做好入园企业的土地指标的落实,在重点行业园区、污染企业搬迁等在土地指标上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推进工业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省工商局: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非法企业,指导各地配合做好企业的关停工作。指导各地依法办理被关闭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积极配合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发布环保地方标准,配合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省安监局: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省电力公司:加强对企业供电的管理,协调各地市供电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对列入淘汰关停或拒不执行停产的企业限期停止供电。积极配合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浙江银监局:利用金融手段,助推工业污染防治工作。